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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財物採購
(三)參考範例:請購修繕單(附錄1-4-2)。 二、財物清冊
( 一 ) 重點原則 1.凡使用教育部(局)補助款經費購置資產
( 一 ) 重點原則 1.採購財物之驗收證明文件至少保存10
部分,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 2.採購財產(指單價新臺幣(以下同)一萬
年,期限屆滿,應報教育局同意後,
元以上之設施設備)、物品(指單價未滿 一萬之消耗品),應有送貨單據或製作 驗收紀錄。
始得銷毀。
2. 採購後依類別建入財產目錄 ( 單價一
3.幼兒園與辦理單位或關係人之交易事 項應充分揭露。
萬元以上之設施設備 ) 或非消耗性物 品增加單 ( 物品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 單價在一萬元 ( 不含 ) 以下及單價在貳 千元 ( 含 ) 以上 )。
4.財產若需經多項配備組合方能使用, 應以整組、整套做為登記財產金額, 應詳填該財產組合之內容,並由請購 單位依行政流程報請核准。
3.代管財產及物品部分,完成補助款核 銷之後由教育局提供代管財產及物品 清冊,將補助財產及物品清冊移列為 代管,補助款採購未列代管者,維持 編載於補助清冊。
5.一萬元(含)以下之小額款項由零用金支 應,其餘應付帳款以票據或銀行轉帳 原則,不宜由個人代墊。
4.財務清冊依《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 法》分類為原則,進行財產物品登錄 及編號。
( 二 ) 項目內容 1.依據《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
處理注意事項》辦理。 2. 請購、核銷作業程序 :
5.財產應指定專人保管,購入之財物實 品需明顯分類及擺放(如方便辨識檢索 的色標分類法、黏貼財產標籤等)
超過授權額度 (依各非營利法人規定)
法人審核
4 執行採購 5 收貨驗收
( 二 ) 項目內容
1. 依據《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
        1 提出需求 8 支付款項
註:各園自行內部調整與訂定
處理注意事項》辦理。
2. 財產包含代管財產、政府補助採購之
2 會計審核 7 會計核銷
法人核銷
3 園長審核 6 取得憑證
補助財產及各園自購之財產三類。
3. 財物清冊應依行政院主計處 / 財物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消耗品或固定資產 財物或物品登錄
準分類 (106 年版 ) 建立清冊。 https://www.dgbas.gov.tw/ct.asp?x Item=40777&ctNode=6335&mp=1
  36│第壹篇 園務行政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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